【冷藏冷冻】冷冻药品的储运管理
条企业经营冷藏、冷冻药品的,应当按照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的要求,在收货、验收、储存、维修、收货、运输等环节进行,根据药品包装、标签的储存要求,利用经验证的设施、设备,对冷藏、冷冻药品储存、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条件进行实时自动监控,确保药品储运环境温湿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技术方法和操作规程。
第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,配备相应的冷藏、运输设施设备和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,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。
(1) 冷库设计符合**有关标准要求;冷库具有温湿度自动控制功能,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。
(2) 根据企业的业务需要,合理划分冷库收货验收、储存、包装材料预冷、包装发货、待售药品储存等区域,并明确标识。验收、储存、开箱、冷包装、交付等操作必须在冷库内完成。
(3) 冷藏车具有自动控温功能,配置符合**相关标准要求;冷藏车具有防水、气密、耐腐蚀等性能,车内有一定空间,保证气流的全循环。
(4) 冰箱、保温箱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;冰箱具有自动控温功能,保温箱配有冷藏剂和药品隔离装置。
(5) 冷藏、冷冻药品的储运设施和设备均设有自动温湿度监测系统,能实时采集、显示、记录和传输储存、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,并具有远程和本地实时报警功能,可通过计算机读取和存储记录的监测数据。
(6) 定期检查、维护和记录冰箱、冰箱和保温箱。
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规范和有关附件的要求,对冰箱、冰箱、冰箱、保温箱和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进行验证,并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和条件,制定设施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。
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,对冷藏、冷冻药品的收货情况进行检查。
(1) 检查运输药品的冷藏车、冷藏箱、保温箱是否符合要求,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拒收。
(2) 检查冷藏车或冷藏箱、孵化器到货时的温度数据,出口、保存并检查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,确认整个运输过程的温度条件是否符合要求。
(3) 符合要求的,放置在符合检验温度要求的检验区域内;不符合要求的,予以拒收,隔离存放在符合温度要求的环境中,并报质量管理部处理。
(4) 收货应做好记录,包括:药品名称、数量、生产厂家、发货人、运输单位、装运地点、装运时间、运输工具、到达时间、到达温度、收货人等。
(5) 对售后退回的药品,核对退回方提供的温控文件和销售期间的温控相关资料。不能提供文件资料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,应予以拒绝,并做好记录,报质量管理部处理。
第五条冷藏、冷冻药品在储运过程中的堆放,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(1) 冷库药品的堆放空间和药品与冷库地面、墙壁、顶部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;药品不得堆放在冷库制冷机组出风口100厘米以内和冷风机出风口以上。
(2) 冷藏车内,药品与车厢前板的距离不小于10cm,药品与背板、侧板、底板的距离不小于5cm。药品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制冷机组出风口下缘,以保证气流的正常循环和温度的均匀分布。